□ 政府采购产品一旦价格远低于正常成本,很可能带来项目履约质量下降、采购市场秩序混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降低等一系列负面影响。
□ 加强对异常低价问题的治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政府采购的管理效能,更好发挥政府采购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示范牵引作用。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从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等方面进行规定,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通知自2月1日起施行。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中出现了异常低价中标的问题。一方面,这加剧了供应商行业“内卷式”的恶性竞争,个别供应商甚至故意设置“低价陷阱”,扰乱行业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另一方面,这也为采购全生命周期的成本控制埋下了隐患,导致一些项目必须不断持续投入。
“政府采购关系到财政资金的使用,物有所值最重要。政府采购的产品之所以价格低廉是因为批量生产带来的规模效应,一旦价格远低于正常成本,很可能带来项目履约质量下降、采购市场秩序混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降低等一系列负面影响。”白彦锋说。
为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12月,财政部部署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2025年10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此次发布的通知,从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加强了对异常低价问题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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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方面,通知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以及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采购人要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采购人应当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
在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方面,通知提出,采购文件应当明确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情形包括:报价低于全部有效报价平均值50%、低于次低报价50%、低于最高限价45%。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在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方面,通知明确,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如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理;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加强对异常低价问题的治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政府采购的管理效能,使政府采购真正物有所值而非单纯‘唯低价’,在不断提升财政资金支出效益的基础上,更好发挥政府采购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示范牵引作用。”白彦锋说。(曾金华)